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12 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