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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分公立學校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