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111年06月29日)
第 42 條
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幼兒園有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得於知悉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當學期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不受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六項所定退費基準之限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