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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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111年06月29日)
第 4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
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