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111年06月29日)
第 4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優先招收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提供適切之協助或補助。

前項協助或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