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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111年06月29日)
第 45 條
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應獨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