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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111年06月29日)
第 47 條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