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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 108年07月10日)
第 4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