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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 108年07月10日)
第 5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