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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二 章 建築基地及空間規劃 ( 108年07月10日)
第 8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一、寢室。
二、室內遊戲空間。
三、室內、外儲藏空間。
四、配膳室。
五、觀察室。
六、資源回收區。
七、生態教學園區。
八、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