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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108年12月05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十條第一項之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許可其設立,並發給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