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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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108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設立許可證書應至少載明課後照顧中心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機構面積、最大招收人數、許可日期及許可文號;其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