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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108年12月05日)
第 14 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