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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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 108年12月05日)
第 15 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