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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8年12月05日)
第 18-4 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