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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8年12月05日)
第 18 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