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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8年12月05日)
第 20 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二、委託辦理: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