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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7 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