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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三 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 110年12月22日)
第 12 條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先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