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工作型態之需求,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前項服務,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過夜服務,其教保服務人員應保持警醒。
第一項服務應提供之設施設備如下:
一、幼兒專用床具,並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三十公分以上,排列以每列不超過二床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
二、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三、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四、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供幼兒清洗及沐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