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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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進行訪視、輔導;經訪視、輔導結果,發現辦理成效不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