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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31 條
非營利法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終止契約並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不得再接受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董(理)事長經公告次數累計達二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