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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4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
二、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自行辦理或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或自然人辦理。

前項第二款得委託之法人,不包括學校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