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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6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列人員為負責人:
一、自行辦理者:
(一)私營公司之代表人。
(二)非政府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委託辦理者:
(一)受委託機構、法人、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代表人、管理人或負責人。
(二)受委託之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