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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 112年02月27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調查階段或作成終局決議後,教保服務機構得提供行為人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符合教育或輔導目的之支持性或協助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