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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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 112年02月27日)
第 17 條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教保服務機構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