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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 112年02月27日)
第 7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時,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通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接受檢舉時應作成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負責人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行為人行為時或現職所屬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