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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疑似違法事件之調查程序 ( 112年02月27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開始審查是否受理,並定期向認定委員會報告。

檢舉或通報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之違法事件。
二、無具體內容,或明顯無成立之可能性。
三、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實體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檢舉或通報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