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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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三 章 特殊教育學校組織及人員編制
( 112年12月20日)
第 15 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任務、家長委員人數、任期、經費來源、用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