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特殊教育學校行政組織之設置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圖書、出版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住宿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等組。
五、研究發展處:設資訊、研究、推廣、輔具等組。
六、輔導室:設輔導、復健等組。
前項處、室或組之設置,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整合其功能並調整其名稱;其最高設置基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設二處及二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設三處(室)及九組。
三、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設四處(室)及十二組。
四、二十五班以上:設五處(室)及十五組。
前項各行政組織之設置及掌理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