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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 103年12月08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