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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 103年12月0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5 條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各機關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播、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9 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第 1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 11 條
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第 12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