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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1日)
第 2 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