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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學校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