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1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