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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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 102年09月27日)
第 11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園)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