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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 112年08月16日)
第 34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