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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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 112年08月16日)
第 38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