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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 112年08月16日)
第 41 條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