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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24日)
第 35 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前項規定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示。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及樣態。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及程序。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八、禁止報復之警示。
九、隱私之保密。
十、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