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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24日)
第 3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