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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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九 章 附則
( 110年01月05日)
第 40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