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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0 條
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