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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