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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5 條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