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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事務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14 條
會計事項指教育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動之事項。

第 15 條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第 16 條
教育法人處理會計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使用電子方式處理者,應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完整性。

第 17 條
教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