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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2月23日)
第 8 條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