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
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中華奧會應檢具會章、委員名冊及年會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其解散,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會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任務。
四、專屬權利及義務。
五、組織。
六、會務人員。
七、經費。
八、申訴。
九、解散後財產歸屬。
前二項會章或委員之變更,應檢具變更後之會章或委員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