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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五 章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 111年01月19日)
第 29 條
中華奧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已執行政府經費之計畫,製作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華奧會之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