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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 112年01月31日)
第 17 條
對運動競賽有爭議,得提起申訴,並依下列規定判定:
一、於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或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