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聘任
( 111年07月18日)
第 11 條
各級學校因校際合作、訓練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並於一校專任。
各級學校合聘專任運動教練之條件、比率、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